一般销售条件和交付条件

一般

这些销售和交付的一般条件适用于所有与公司、公共法律实体的合同,应成为购买合同的组成部分。买方作出的相冲突或偏离的购买条件或其他保留,除非卖方已就某一特定订单明确以书面形式接受,否则无效。

2提供,订单

  1. 卖方的报价与价格,数量,交货时间和可用性不得绑定。
  2. 买方的订单在买方收到卖方书面订单确认(或发票或送货单)后对卖方具有约束力。

3报酬

  1. 发票的价格是卖方在交付时的价格有效。
  2. 如果卖方在合同和交付结束之间的间隔之间,效果普遍上涨,买方有权在通知其通知后的两周内退出合同,除非价格上涨是专门的运费增加。退出权不适用于长期供应合同(履行持续义务的合同)。
  3. 在欧元以外的货币达成金额(EUR)的情况下,卖方保留减少或增加最初商定的金额的权利,以至于转化为欧元时,所发票的金额相当于由翻译引起的欧元价值合同结束时最初商定的金额。
  4. 在卖方工厂的派遣部门的派遣金额的待售货物的重量,除非买方愿意以牺牲他们的承诺,否则在其费用中被加以权衡的货物派遣站。

IV。支付

  1. 汇票的提交须经卖方事先同意,不构成付款。汇票的到期日,自发票开出之日起不得超过90天。发票日后30天内发生的折扣费用、发票费用、发票税及类似费用应由买方负担。
  2. 如果卖方有理由怀疑买方的偿付能力或信誉,买方未准备好提前现金支付或根据要求提供安全性,卖方有权取消他尚未的合同的部分表演。
  3. 在金额已被清除为卖方的账户之一之前,不应被视为不应被视为。
  4. 卖方有权按照以下顺序使用已拖欠最长的发票的付款,加上任何拖欠的利息和由此产生的费用。费用、利息、主要索赔。
  5. 买方无权拒绝付款。反诉只有在无异议或已成既判决时才能抵消。

诉交付

  1. 卖方应尽早努力实现交付。没有固定的交付期限。
  2. 应当,尽管前一段中,已达成一段达成的运输期,如果卖方违约供应,买方应授予卖方合理的喘息。
  3. 本合同的履行应以卖方自己的供应商准时交货为前提。
  4. 交货日应该是货物离开卖方的植物或仓库的那一天,或者如果那一天无法确定,则商品所处置的一天。
  5. 卖方提供的包装包括油罐和油罐集装箱应受特殊条件的限制。

VI。不可抗力,性能障碍

任何形式,不可预留的生产,交通或运输障碍,战争,恐怖主义行为,火灾,洪水,可行的劳动力,公用事业或原材料和用品,罢工,锁定,政府行为以及超出超出的其他障碍的不可预见的短缺控制缔约方有义务履行其减少,延迟或防止生产,发货,接受或使用货物,或使其不合理的主张,应从其义务中释放缔约方,因为案件可能是这样的,只要以及障碍的程度普遍存在。如果由于妨碍,供需和/或接受延迟超过八周,则任何一方都有权取消合同。如果卖方的供应商无法全部或部分供应他,卖方不得根据其他来源购买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卖方有权在其客户中分配可用数量,同时考虑到他的俘虏要求。

VII。运输

  1. 卖方保留选择运输路线和运输方式的权利。因买方特殊运输要求而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买方承担。除非已商定预付运费,否则买方还应承担合同签订后生效的运费上涨、货物改道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仓储费等。
  2. 破坏风险,损失或损害的风险应在发货时向买方传递给买方,或者如果买方收集,当时他们被安置在买方处置。

8保留所有权的

  1. 货物的标题不得转到买方,直到他履行与卖方的业务联系产生的所有负债,这将包括解决配件索赔和赔偿赔偿索赔。如果卖方的索赔已包含在经常账户中,则该货物的所有权也应留在卖方,并且此帐户的余额已被击中并承认。
  2. 如果买方违反了卖方的义务,卖方将有权利,而不批准暂缓,而不取消合同,要求返回他保留所有权的货物。除非卖方以书面形式明确宣布这一点,否则接受退回的货物不应构成对合同的取消。如果卖方取消合同,他将有权要求允许客户在一段时间内使用该项目的适当赔偿。
  3. 如果卖方保留标题的货物已加工到新产品中,买方应被视为代表卖方影响此类处理,从而在卖方获取任何索赔。因此,卖方的标题应扩展到由处理产生的产品。如果卖方保留的标题的货物与第三方保留的货物一起处理,则卖方应当以卖方收购所得产品的共同所有权,以票据价值的比例他由那些第三方拥有的货物发票价值所拥有的货物。如果货物作为这种混合或附加的结果,成为买方的主要问题的一部分,买方通过接受这些条件,将其称为新物品提前分配给卖方。
  4. 买方应提供义务,代表卖方充足的存储的项目承包商保留标题、服务和维修这个项目在他的保险费用和同样的他的费用与损失和损害的程度将会合理地获得一个精明的商人。通过接受这些条件,买方提前向卖方转让在保险单项下可能应由其承担的任何索赔。
  5. 只要买方正式履行卖方的负债,他就在正常的业务过程中,他希望与卖方保留所有权的货物一样。但是,如果他和他的客户签署了一份协议,这不适用,买方不得向第三方向第三方分配索赔。买方不得有权承诺,咀嚼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妨碍卖方保留所有权的货物。在转售货物时,买方应通过其客户完全支付货物的所有权。
  6. 通过接受这些条件,买方提前向卖方转让卖方保留所有权的货物转售可能产生的任何索赔,以及任何附带权利和担保权益,包括汇票和支票,以便为卖方因业务关系而对买方提出的所有索赔提供担保。如果卖方保留所有权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以单一价格一起出售,转让应限于卖方保留所有权的货物的发票价值的部分。如果买方出售的货物是卖方根据第8条共有的。3.,转让应限于发票价值中与卖方共同所有权相对应的部分。如果买方根据合同使用卖方保留所有权的货物加工第三方的产品,在接受这些条件时,买方提前将其对第三方的合同索赔转让给卖方,以便为其索赔提供担保。只要买方按时履行其对卖方的责任,他就可以从转售或自己处理的合同中收取索赔。无权转让或者质押作为担保。
  7. 如果卖方认为他的索赔有风险,买方应当在卖方的要求下,向他的客户通知卖方向卖方的索赔,并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和文件。旨在扣押卖方扣押卖方或拨款给他的拨款索赔的任何行为,应立即向卖方引起卖方的注意。
  8. 如果向卖方提供的安全的价值超过了索赔的价值,则卖方应当在买方的要求下,相应地释放他自己选择的安全性。

9损害赔偿

  1. 不得提出索赔赔偿买方——包括那些非契约性的本质——对于任何轻微的过失由卖方违反义务,他管理雇员或其他代理人,除非这种违反卖方,他管理员工或其他代理问题的义务,对合同的对象是至关重要的。
  2. 只有当间接损害或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损害是由于卖方、其管理人员或其他代理人的重大过失造成时,卖方才应负责赔偿。
  3. 上述限制不适用于死亡、伤害或健康损害所造成的损害。然而,这不应影响强制性的法定责任法规的适用性,例如,承担保证责任或产品责任法。

十、缺陷通知

  1. 如果在收到货物收到的两周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则只能确认缺陷的通知,以及支持证据,样品和包装滑动,陈述发票号和日期​​,以及包装上的标记。
  2. 发现隐藏缺陷后,必须立即通知承包商。证明缺陷为隐藏缺陷的责任应由买方承担。
  3. 除非经卖方明确同意,构成投诉标的的货物不得退还卖方。

XI。买方在缺陷时的权利

  1. 买方提出的质保索赔只允许买方有权提供换货。如果卖方提供的替换品也是有缺陷的,买方可以降低购买价格或选择取消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要求不受上述影响。买方因返工产生的费用,特别是运输、旅行、人工和材料费用而提出的索赔,应排除由于货物随后被运到买方场所以外的地点而增加的费用。除非货物是按照预定用途供应到此地点的。
  2. 如果在追索本公司的索赔后,在根据“在”购买消费者良好的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购买消费者的规定“,根据购买消费品的规定,根据追索权的索赔应不受影响。第IX部分适用于任何损害赔偿要求。
  3. 买方必须毫不迟延地将供应链中任何追索权情况通知卖方。买方对卖方追索权下的法定索赔不适用于买方与其客户在法定保证索赔之上所达成的安排。
  4. 任何保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担保声明只有在介绍保证的内容和足够的保障保护的持续时间和身体范围的情况下,只能有效。

XII。限制的时期

除非货物是按照其通常用途在建筑物中正常使用的,并且该货物造成建筑物的缺陷,否则,保修索赔自法定时效期间开始的一年起失效。在这种情况下,保证索赔从法定时效开始的两年起失效。关于法定时效期限或责任问题的强制性规定,例如,承担担保责任、故意和重大过失责任、死亡、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责任、违反基本合同义务责任,依照产品责任法和有关销售消费品的规定承担的责任不受影响。

十三。货物特性,技术支持,使用和加工

  1. 一般来说,货物的属性应仅包括卖方在产品说明、规格和标签中所述的属性。公开的声明、声明或者广告,不属于有关待售物品属性的信息。
  2. 卖方由卖方提供的技术建议以书面形式或试验以诚信为本,但没有保证,这也适用于参与第三方的专有权利。卖方的技术咨询不得从买方发布买方,以测试卖方提供的产品的适用性,并使用产品的应用,使用和处理产品超出了卖方的控制,因此完全是买方的责任188betag平台。

十四。商标

  1. 买方在向第三方提供或提供替代产品或价格清单或类似的业务通信时,不得有权提及卖方产品,以便将“替代品”与卖方的受保护或未受保护的产品名称一起使用将这些名称列出,以及任何用于替代产品的名称。
  2. 在将卖方的产品用于生产或加工成新产品时,未经卖方事先书面同意,买方无权使用卖方的产品名称,特别是其商标,在最终产品或其包装上,或任何相关印刷品或广告资料上,特别是提及卖方产品是其自己产品的组成部分。在一个商标下供应的商品不应被视为同意使用该商标生产的产品。

XV。适用法律,贸易术语的解释等

  1. 德国法律应适用。
    统一法对国际货物销售的销售和统一法律的应用,均为国际销售合同 - 均为1973年7月17日和1980年4月11日销售商品的联合国协议被排除在外。
  2. 常规贸易术语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意见进行解释。
  3. 即使已商定卖方支付目的国的海关和进口关税,在确认订单和交货日期之间生效的任何此类关税的增加均应由买方承担。与购买合同有关的所有其他费用、税费和费用也应由买方承担。

XVI。性能和司法管辖区,个别条款的无效

  1. 交付的表现地点是卖方的派遣部门。支付的绩效位置应为杠杆。
  2. 双方的管辖地为科隆。卖方还有权在买方的一般管辖地起诉买方。
  3. 如果本通用销售和交货条件中的任何条款全部或部分无效或失效,不影响其余条款或相关条款的其余部分的有效性。双方应以尽可能符合无效条款的经济目的的有效安排代替任何无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