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形式,不可预留的生产,交通或运输障碍,战争,恐怖主义行为,火灾,洪水,可行的劳动力,公用事业或原材料和用品,罢工,锁定,政府行为以及超出超出的其他障碍的不可预见的短缺控制缔约方有义务履行其减少,延迟或防止生产,发货,接受或使用货物,或使其不合理的主张,应从其义务中释放缔约方,因为案件可能是这样的,只要以及障碍的程度普遍存在。如果由于妨碍,供需和/或接受延迟超过八周,则任何一方都有权取消合同。如果卖方的供应商无法全部或部分供应他,卖方不得根据其他来源购买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卖方有权在其客户中分配可用数量,同时考虑到他的俘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