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类型的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生产、交通或航运干扰,战争,恐怖主义行为,火灾,洪水,不可预见的劳动力、公用事业或原材料和用品短缺,罢工,停工,政府行为,以及义务履行一方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障碍,减少,延迟或阻止生产、装运、接受或使用货物,或提出不合理的主张,在妨碍存在的时间和范围内,应根据情况免除当事人提供或提取货物的义务。如果因阻碍而延误供货和/或验收超过八周,任何一方都有权取消合同。如果卖方的供方不能向卖方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卖方没有从其他来源购买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应有权将可获得的数量分配给他的客户,同时考虑到他的自保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