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销售条件和交付条件

我一般。

本销售和交付通用条件适用于所有与公司、公共法人单位的合同,应是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非卖方在特定订单中以书面形式明确接受,否则买方的购买条件或其他保留不得发生冲突或偏差。

2提供,订单

  1. 卖方的报价与价格,数量,交货时间和可用性不得绑定。
  2. 在买方收到卖方的书面订单确认(或发票或送货单)后,买方的订单对卖方具有约束力。

III。报酬

  1. 发票的价格是卖方在交付时的价格有效。
  2. 如果卖方在合同和交付结束之间的间隔之间,效果普遍上涨,买方有权在通知其通知后的两周内退出合同,除非价格上涨是专门的运费增加。退出权不适用于长期供应合同(履行持续义务的合同)。
  3. 在欧元以外的货币达成金额(EUR)的情况下,卖方保留减少或增加最初商定的金额的权利,以至于转化为欧元时,所发票的金额相当于由翻译引起的欧元价值合同结束时最初商定的金额。
  4. 的重量的货物发票金额应当计算确定调度部门的卖方的工厂提供的货物,除非买方希望他们重,在他的费用,铁路部门在车站的调度。

IV。支付

  1. 汇票的交付须经卖方事先同意,不构成付款。汇票的到期日自发票日起不得超过90天。折扣费用、票据费用、票据税和发票日期后30天内发生的类似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2. 卖方有理由怀疑买方的偿付能力或信誉,买方并不准备效应推进现金支付或向卖方提供安全要求,卖方有权取消部分的合同尚未执行。
  3. 在款项汇入卖方的一个账户之前,付款不应被视为已经生效。
  4. 卖方保留使用支付的合适的欠款,该款项已经过得突出的发票,并按以下顺序提供任何对欠款的利息,并在其上归因于此顺序:成本,利息,主要索赔。
  5. 买方不得有权扣留付款。反诉可能只会被抵消,如果它们是无可争议或已成为res judicata。

诉交付

  1. 卖方应尽一切努力尽早交货。没有固定的交货期。
  2. 如果,尽管有前款规定,双方已经约定了固定的交货期限,如果卖方不履行供货义务,买方应给予卖方合理的缓期。
  3. 合同下的表现应由卖方自己的供应商缴纳适当货物的准时交付。
  4. 交货日应该是货物离开卖方的植物或仓库的那一天,或者如果那一天无法确定,则商品所处置的一天。
  5. 卖方提供的包装包括油船和罐式集装箱应以特殊条件为准。

VI。不可抗力,性能障碍

任何类型的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生产、交通或航运干扰,战争,恐怖主义行为,火灾,洪水,不可预见的劳动力、公用事业或原材料和用品短缺,罢工,停工,政府行为,以及义务履行一方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障碍,减少,延迟或阻止生产、装运、接受或使用货物,或提出不合理的主张,在妨碍存在的时间和范围内,应根据情况免除当事人提供或提取货物的义务。如果因阻碍而延误供货和/或验收超过八周,任何一方都有权取消合同。如果卖方的供方不能向卖方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卖方没有从其他来源购买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应有权将可获得的数量分配给他的客户,同时考虑到他的自保要求。

7装运

  1. 卖方保留选择运输路线和运输方式的权利。买方提出特殊装运要求而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买方承担。除非已约定预付运费,否则买方还应承担合同签订后生效的运费增加、因货物改道而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仓储费用等。
  2. 破坏风险,损失或损害的风险应在发货时向买方传递给买方,或者如果买方收集,当时他们被安置在买方处置。

8保留所有权的

  1. 在买方完成与卖方的业务往来所产生的所有责任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不得转移给买方,这些责任包括解决附件索赔和损害索赔以及承兑支票和票据。如果卖方的要求已包含在经常账户中,且该账户的余额已打上并确认,则货物的所有权也应属于卖方。
  2. 如果买方违反了卖方的义务,卖方将有权利,而不批准暂缓,而不取消合同,要求返回他保留所有权的货物。除非卖方以书面形式明确宣布这一点,否则接受退回的货物不应构成对合同的取消。如果卖方取消合同,他将有权要求允许客户在一段时间内使用该项目的适当赔偿。
  3. 如果卖方保留标题的货物已加工到新产品中,买方应被视为代表卖方影响此类处理,从而在卖方获取任何索赔。因此,卖方的标题应扩展到由处理产生的产品。如果卖方保留的标题的货物与第三方保留的货物一起处理,则卖方应当以卖方收购所得产品的共同所有权,以票据价值的比例他由那些第三方拥有的货物发票价值所拥有的货物。如果货物作为这种混合或附加的结果,成为买方的主要问题的一部分,买方通过接受这些条件,将其称为新物品提前分配给卖方。
  4. 买方应当有义务代表卖方提供承包商保留职位的物品充分储存,以其为代价提供和维修该项目,并以牺牲损失和损害为代价而确保同样的损失可以合理地预期谨慎的商人的程度。通过接受这些条件,买方提前为卖方分配给卖方,任何可能会根据保险单会累积给他的任何要求。
  5. 只要买方按时履行其对卖方的责任,他应有权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对卖方保留所有权的货物按他的意愿处理。但是,如果买方及其客户已达成协议,买方不得将其对其提出的索赔转让给第三方,则上述规定不适用。买方无权对卖方拥有所有权的货物进行质押、动产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设置抵押权。在转售货物时,买方在其顾客付清全部货款的情况下转移所有权。
  6. 通过接受这些条件,买方将卖方拥有所有权的货物转售可能产生的任何索赔,连同任何附带的权利和担保权益,包括汇票和支票,预先转让给卖方。以便为卖方因业务关系对买方提出的所有索赔提供担保。如果卖方保留所有权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起以单一价格出售,转让应限于发票价值中包含卖方保留所有权的货物的那部分。如果买方出售卖方根据第8条共有的货物。3.,该转让应限于发票价值中与卖方的共同所有权相对应的部分。如果买方在合同基础上使用卖方保留所有权的货物来加工第三方的产品,那么在接受这些条件时,买方将其对第三方的合同索赔提前转让给卖方,以便为其索赔提供担保。只要买方按时履行了对卖方的责任,他就可以从转售中或自己从合同处理中收取索赔。委托人无权将其债权转让或者质押作为担保。
  7. 如果卖方认为他的索赔有风险,买方应应卖方的要求,通知他的客户他的索赔转让给卖方,并向卖方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和文件。买方应立即提请卖方注意任何旨在扣押卖方拥有所有权的货物或占用转让给卖方的权利的第三方行为。
  8. 如果向卖方提供的安全的价值超过了索赔的价值,则卖方应当在买方的要求下,相应地释放他自己选择的安全性。

9损害赔偿

  1. 不得提出索赔赔偿买方——包括那些非契约性的本质——对于任何轻微的过失由卖方违反义务,他管理雇员或其他代理人,除非这种违反卖方,他管理员工或其他代理问题的义务,对合同的对象是至关重要的。
  2. 卖方只有在缔约书结束时无法预见的间接损坏或损失,如果卖方的毛重,他的管理员工或其他代理人之一,则无法预见。
  3. 上述限制不适用于死亡、伤害或健康损害造成的损害。但是,这不应影响强制性法定责任法规的适用性,例如,承担担保责任或产品责任法。

十、缺陷通知

  1. 如果在收到货物收到的两周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则只能确认缺陷的通知,以及支持证据,样品和包装滑动,陈述发票号和日期​​,以及包装上的标记。
  2. 在发现证明缺陷是隐藏的缺陷的负担时,必须立即向承包商通知隐藏的缺陷,应与买方休息。
  3. 除非卖方明确同意,构成投诉对象的货物不得退回卖方。

西买方在发生缺陷时的权利

  1. 买方的保修声明仅赋予买方提供更换。如果卖家提供的更换也有缺陷,买方可以减少购买价格或选择取消合同。第IX部分所定义的损害赔偿索赔将不受上述内容的影响。由于在重新加工的情况下,买方由于正常运输,旅行,劳动和物质成本而产生的费用,应当被排除在此类费用所以通过该项目随后被运送到除了以外的位置买方的房屋,除非货物符合其预期用途,否则货物被提供给该位置。
  2. 如果在追索本公司的索赔后,在根据“在”购买消费者良好的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购买消费者的规定“,根据购买消费品的规定,根据追索权的索赔应不受影响。第IX部分适用于任何损害赔偿要求。
  3. 买方必须在不延迟供应链内的任何追索情况下通知卖方。根据买方追索权的法定索赔,不得适用于买方与其客户交往的安排,以其客户超过法定保修索赔。
  4. 任何保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担保声明只有在介绍保证的内容和足够的保障保护的持续时间和身体范围的情况下,只能有效。

XII。限制的时期

保修索赔将从法定限制的开始,除非货物通常在惯常使用中使用,否则货物通常在建筑物中使用,并且所述货物导致建筑物的缺陷。在这种情况下,保证索赔将从“法定期初的两年来以两年来到期。令人信服的法规规定限制或责任问题,例如,假设担保的责任,故意意图和严重疏忽的责任,因违反违反的死亡,身体伤害或卫生损失基本的合同义务,符合产品责任法的责任和与消费品的销售有关的规定应不受影响。

十三。产品特性,技术支持,用途和加工

  1. 货物的属性应作为一般规则,仅包括产品说明,规格和卖方标签中所述的属性。公共声明,索赔或广告不得被归类为有关销售项目属性的信息。
  2. 卖方口头、书面或试用方式提供的技术建议是善意的,但不作保证,这也适用于涉及第三方所有权的情况。卖方的技术建议不得免除买方义务测试由卖方提供的产品是否适合目的流程和使用应用程序,使用和处理的产品超出卖方的控制,因此完全是买方的责任。188betag平台

十四。商标

  1. 买方在向第三方提供或供应替代产品时,或在价目表或类似的商务通讯中,无权提及卖方的产品。“替代”一词应与卖方的受保护或未受保护产品名称一起使用,或将这些名称与替代产品名称一起列出。
  2. 在使用卖方的制造目的或将它们加工进入新产品时,如果没有卖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买方就不得拥有权利,以便使用卖方的产品名称,特别是他的商标,在所产生的产品或包装上其中或者在任何相关的印刷品或广告文献中,特别是通过将卖方作为他自己产品的组成部分而提及卖方的产品。商标下的货物供应不应被视为对由此制造的产品使用此商标。

XV。适用法律,贸易术语的解释等

  1. 德国法律应适用。
    统一法对国际货物销售的销售和统一法律的应用,均为国际销售合同 - 均为1973年7月17日和1980年4月11日销售商品的联合国协议被排除在外。
  2. 常规贸易术语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意见进行解释。
  3. 即使已商定由卖方支付目的国的关税和进口关税,但自确认订单之日起至货物交付之日起,增加的关税均应由买方承担。与采购合同有关的所有其他费用、税收和费用也应由买方承担。

十六。履约地和管辖权,个别条款的无效

  1. 交货的履行地点为卖方的发货部门。付款的履行地点应为勒沃库森。
  2. 双方的管辖地为科隆。此外,卖方有权在买方的一般管辖权处起诉买方。
  3. 如果本销售和交货通用条件中的任何条款全部或部分失效或失效,不应影响其余条款或有关条款其余部分的有效性。双方应以尽可能符合无效条款的经济目的的有效安排取代无效的安排。